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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要点 08司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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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要点 08司考 已发布: 2008-6-13 下午5:02


一、刑事诉讼基本理念
  (一)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
  这是刑诉目的的两个方面,由于侧重点不同,才有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之争。现代法治国家,在两者发生冲突时,保障人权先于惩罚犯罪。体现在诉讼制度上,就表现为审前程序司法审查的确立、辩护制度的完善、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。
  (二)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
  二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,又具有相对独立性,可能产生冲突。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是“重实体,轻程序”,要求我们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。
  (三)诉讼效率
  坚持诉讼效率要求在刑诉中严格控制审前行为期间;严格限定羁押期间;庭审中奉行不间断审理审理原则;广泛建立简易程序,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。
  二、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
  公正优先,兼顾效率
  
三、刑事诉讼结构
  狭义上的刑诉结构是指横向结构,即控、辩、裁三方形成的互动格局。指控辩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宏观关系,同时控、辩、审各方内部关系或为观关系也要予以设置,如公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、辩护人与被告人的关系等。
  刑诉结构模式类型:纠问式诉讼模式、弹劾式诉讼模式、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。
  四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
  (一)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
 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院和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,不是法官、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。但近来司法改革中,法官在审判中享有越来越大的审判权。
  (二)分工负责、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原则
  包含了控审分离原则,现代刑诉要求法官居中裁判、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分离,不能由同一机关行使。
  (三)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
  对立案、侦查、审查起诉、审判、执行均实行监督。
  (四)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(无罪推定)
 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。第二,法院判决必须依法作出,未经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法院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。
  (五)程序法定原则
  要求刑事诉讼程序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,诉讼程序应当公开,并且保证诉讼参与人能有效地参与。
  (六)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
  控诉并提出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是控诉机关的职能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。
  (七)有效辩护原则
  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劣势,必须保证获得有效辩护,强化辩护职能来对抗控诉机关。
  (八)一事不再理原则
 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事实两次被交付审判。

五、刑诉证据理论—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
  我国法律对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,但是由这些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而派生出来的其它实物证据、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,我国法律未作规定。
  六、刑事诉讼审判原则
  (一)审判公开原则
  内容:向当事人公开、向社会公开
  例外:国家秘密、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。14以上不满16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,16以上不满18的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。
  (二)直接言词原则
  直接:法官直接审理、直接采证
  言词:法庭审理许以口头陈述方式进行
  (三)辩论原则
  在法庭审理中,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,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。
  主体:控辩双方
  内容:证据问题、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
  (四)集中审理原则
  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;法庭成员不可更换;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;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。
  (五)疑罪从无原则
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,对证据的审查认定,如果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,应当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,判决被告人无罪。
  (六)二审全面审查原则
  第一,既审事实部分又审法律部分。第二,既审上诉、抗诉部分,又审未上诉、抗诉部分。第三,共同犯罪部分,对全案进行审查,一并处理。第四,刑事附带民诉上诉案件,既审刑事又审民事。
  (七)上诉不加刑原则
  适用: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
  内容:第一,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。第二,共同犯罪案件,部分上诉的,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。第三,数罪并罚的,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,也不得维持原刑罚不变,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。第四,不得直接撤销原判,直接加重被告人刑罚或适用附加刑。第五,共同犯罪中,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,二审法院对其他一审被告也不得加重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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